谁把申诉人推向了只能找媒体记者的境地?
做公号快一年了,后台经常受到此类的留言,内容大体如下:
小编的留言均是:小号没有采访权,又不是案件亲历人,实在是不敢仅听一片面之词就报道事实、发表观点,建议还是向上级有权机关投诉或者找有采访权的新闻记者报道吧。
再说一个例子,前几天,有个某大报记者拿着记者证主动加小编,称可以报道任何有价值的新闻。小编就将几天前网友发给自己的反映司法改革中事业编、工勤编没人管的稿件发给了他,并推荐了几个愿意接受采访的网友微信号给他。但在小编追问了几天后,得到的答复是,不能报道。
这几天,澎湃新闻发布的一则“汤兰兰性侵案”将媒体报道的限度和报道的尺度,推上了风头浪尖。有些自媒体以报道涉及了受害人隐私信息、给受害人今后生活带来伤害为由,对报道的记者、媒体单位进行围攻,什么“无良媒体”、“嗜血馒头”之类的狂轰滥炸。不过综观这些评论,除了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谩骂之外,好像谁也没讲明到底如何侵犯了隐私权,到底是保护受害人生活重要还是实现案件司法公正重要。
请明确一点,中国目前尚无《新闻法》,也无《记者法》,记者的采访权尚无明确立法规范。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事件采访报道权,立法根源只能从《宪法》规定的公民知情权、言论自由上寻找,从言论、出版自由中延伸,根据职业特点赋予了批评自由、通讯自由等特性。
由于没有硬性报道内容立法规定,什么能报道,什么不能报道,只能靠媒体记者、媒体单位自行审核把关。当然,新闻信息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监管肯定少不了的,近年来,这种行政机关越发严格,我们已经习以为常了“404”页面。此外,新闻报道内容还要可能侵犯公民个人的民事权益进而承担民事责任、严重的妖言惑众的,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。
回到近期 “汤兰兰性侵案”新闻报道中,媒体被攻击最大的就是当年的控告信和下面这张图片:
图片中,脸部打了马赛克,身份证号、出生月日、籍贯、地址均进行了处理,谈何泄露了隐私?下图是裁判文书上公示的裁判文书上的未成年信息,对比可知,澎湃新闻并未泄露个人隐私呀。
隐私权,是自己个人私事,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,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。2010年8月23日通过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第39条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、日记、电子邮件、网上聊天记录、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,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。控告信经过案件刑事审判质证程序,作为案件证据,有何不能公开?
再有自媒体称正当申诉应该向司法机关申请,不应该通过媒体寻找受害人对话方式解决。说的理由好像很充分,其实根本经不起法律推敲。要知道性侵案件,尤其是案件经过多年以后审理的案件,很多审判定罪根据,就是被害人的陈述加上被告人的自认而已。要想翻案,被害人不改陈述,光有被告人翻供,没用。被害人再次确认事实,成了无法获得其他渠道救济,该案申诉人要想申诉成功的唯一方法。有例证如下:
2017年7月4日下午,网名“白衣天使茉莉花”在微博上曝出消息,称河南某校两名老师强奸12岁女生何某多次,并自称是女生何某的姑姑。微博求助后,7月27日,警方官方宣布,经专门成立的专家组介入调查,经“何某父亲和检察机关、妇联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对何某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询问”,何某“否认了之前关于遭人强奸的说法”。至此,方才真相大白。根据这个案例,对于性侵案件,组成专案组找到侵害人进行再次询问,是官方采用的通行做法。
众所周知,找媒体记者愿意报道,尤其是媒体不是什么案件都给报道的今天,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。即使找到媒体报道,还是要回到有权机关介入调查,结果尚未可知。为何还有如此多的案件申诉,尤其是刑事案件纷纷找记者报道?其背后的原因是不是值得深思?
根据报道,一审判决时,11名被告人上诉,他们“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”;在案件庭审时,多人当场翻供,称遭到了刑讯逼供、诱供;被告人中有两人系“零口供”定罪;是汤兰兰的怀孕时间一直在外寄宿没有回家;两张相互矛盾的B超照片也无法自圆其说;判决以后涉案的家属及出狱人员一直在申诉等等。
根据以上疑点,有关机关是不是该提级或者异地组成专案组复查卷宗,或者借鉴文中提到的“姑姑称侄女被强奸”中公安机关的做法,多部门联合找到受害人进行重新核实情况那?试想,如果在公开权威的司法程序核查之后,何至于出现被告人找新闻记者报道,新闻媒体公开质疑受侵害人下落的局面?
众多自媒体高举“无良媒体” 误导民众、干扰司法、侵犯合法权益的“利剑”,笔者只想问一问,这些自媒体,你们针对这个案件的诸多疑点,面临11名被告人八年申诉未果的案情,你们肯报道吗?敢报道吗?你们在无视该案件的诸多疑点不去审视,是不是对于法治建设也是一种“失德”?
没有人关注,这个案件会有有司受理申诉?究竟是谁将众多案件的被告人推给了媒体记者,进而把案件复查情况推向了舆情浪尖,是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?
往期文章:把媒体一棍子打死就是一种正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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